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商务局、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全市文旅市场服务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草案)》,现对外公开征集修改意见。请于11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市文广旅局市场管理处。联系人:宋盈轩,电话:8116294,邮箱:645540693@qq.com 。
附件:长春市民宿经营服务标准管理制度(草案)
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10月20日
长春市民宿经营服务标准管理制度
(草案)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服务管理,维护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客户满意度,促进民宿经营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长春市民宿经营服务标准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一、概述
民宿经营服务是指城乡居民及社会机构利用闲置房屋以“合法合规、安全第一、服务优质”为原则,开展的住宿活动和短期出租公寓服务(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二、规范经营
1.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3.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4.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5.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6.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三、民宿设施服务
1.安全设施:民宿经营者应确保民宿房间和公共区域的安全设施完善,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客户居住安全。
2.清洁卫生:民宿经营者应保持房间、床上用品、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定期更换床单、浴巾等用品,确保客户住宿环境的舒适度。
3.设施齐全:民宿经营者应提供完善的房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独立卫生间、空调、电视、热水器等,确保客户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四、服务标准
1.入住流程:民宿经营者应提供简洁高效的入住流程,确保客户顺利办理入住手续。
2.餐饮服务:民宿经营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后在许可事项范围内可以提供餐食,满足客户基本的饮食需求。
3.日常维护:民宿经营者应定期检查房间设施和公共区域设施,及时修理损坏或老化的设施,确保客户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4.文化体验:民宿经营者可以提供相应的文化体验项目,如民俗展示、当地特色活动等,增加客户的旅行乐趣。
五、安全管理
1.火灾防控:民宿经营者应配备灭火器、烟雾报警器等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客户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疏散。
2.紧急救援:民宿经营者应建立紧急救援机制,配备急救箱、熟悉急救流程,确保客户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救助。
3.安全巡查:民宿经营者应定期进行房间和公共区域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潜在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解决。
六、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依法律法规行使管理职责。
1.市公安局:加强和规范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依法登记经营主体信息,落实治安管理规定。
2.市商务局:依法履行住宿行业管理职能,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在重大节庆和活动期间,加大对优质民宿企业宣传推广。
3.市文广旅局:依据国家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引导符合条件的旅游民宿积极参与标准化创建,培育特色旅游民宿,促进服务质量提升。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办理民宿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依法查处经营者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5.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民宿卫生知识培训,提供清洁消毒技术等专业支撑,指导民宿规范卫生管理工作。
6.客户监督:客户可以通过投诉、评价等途径对民宿经营者的服务进行监督,主动维护自身权益。
七、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民宿经营者应根据本制度进行相应的整改,并做好内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民宿经营服务管理部门所有。
编辑:吴蕾 复审:丁石磊 终审:孙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