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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旅行社、分社及导游“红黑榜”制度(试行)

时间:2025-12-21 09:29来源: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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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高旅游行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经营、诚信服务水平,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我市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旅游行业特点和实际,制定我市旅行社、分社及导游“红黑榜”制度。

  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文旅部、省文旅厅关于集中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及强制消费等问题部署要求,推进为民办实事专项工作,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氛围,督促旅行社、分社及导游规范经营、优化服务,有效减少因经营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引发的旅游投诉纠纷,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红黑榜”制度主要针对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分社,以及在我市从事导游服务工作的从业人员。

  市文广旅局依据旅游服务质量监管平台、12345政务服务平台、旅游信访案件、各平台涉旅舆情和纠纷案件、缴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等数据汇总形成上榜重要依据,并通过局官网等平台对诚信文明经营的旅行社、分社及导游公开表扬,对诚信缺失、经营服务不规范的旅行社、分社及导游进行曝光。

  三、发布标准

  “红黑榜”设“红榜”和“黑榜”,未移出“黑榜”的旅行社、分社及导游,不列入“红榜”名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当月无违法违规、无重大旅游投诉记录的,列入“红榜”:

  1.获得县级以上文旅部门或其他部门表彰、奖励的;

  2.旅行社地接量、组团量排名前20位,且经核实同月无违法违规、无重大旅游投诉记录的;

  3.受到游客表扬(信件、锦旗等)的,并经核实同月无违法违规、无旅游投诉记录的;

  4.积极参加文明旅游志愿者活动的,并经核实同月无违法违规、无旅游投诉记录的;

  5.经文旅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榜”:

  1.纳入全省重点监管名单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3.一年内被行政处罚1次及以上的;

  4.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

  6.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投诉较多、多次违规、诚信度低,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7.未按时缴纳(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

  8.未按时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9.不及时向旅游行政部门报送经营信息统计资料的;

  10.经文旅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发布内容

  (一)信息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导游证号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等;

  (三)发布期限:包括是否连续认定、认定日期、有效期等。

  五、发布程序

  (一)信息采集

  按照每月组织发布一次的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文旅局、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案件处理、事件调查、执法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采集“红黑榜”信息,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上月相关情况,市文广旅局统一汇总整理。

  (二)讨论审定

  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执法支队、法规处、市场管理处、科技教育处、审批办、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处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红黑榜”预名单。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红黑榜”名单,并同步至省文旅厅。

  (三)公开发布

  由市文广旅局通过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于每月15日前公告上月结果。

  (四)提出异议

  相关主体对“红黑榜”认定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辩,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当事人无异议。长春市文化和旅游局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质证和复核。

  (五)发布期限

  旅行社、分社及导游被列入“黑榜”满6个月,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移出“黑榜”;连续2个月及以上被列入“黑榜”的,需自最后一次列入“黑榜”满12个月方可移出“黑榜”。

  列入“黑榜”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黑榜”。

  六、不予发布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公开发布后损害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发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的信息;

  (四)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对外发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1月XX日由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编辑:吴蕾 复审:丁石磊 终审:孙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