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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网络空间、优化营商环境”网络文化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4-04-02 17:18来源:青岛文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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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以来,青岛市、区(市)两级文旅执法部门聚焦网络文化市场,以“净化网络空间、优化营商环境”为主题,以组织开展网络集中专项行动为载体,全力查办各类网络违法违规案件,助力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改善,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今年1月份,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开展了2023年网络文化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评选工作。在广泛征集遴选的基础上,从去年全市查办的901起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件中,以纠治热播影视剧网络侵权、网络传播有害内容、非法线上旅游招徕、网上非法兜售演出门票等违法问题为主,兼顾典型性与普遍性,评选出“2023年青岛市网络文化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青岛“2·06”侵犯院线电影著作权案
  2023年1月24日,接到上级交办的《熊出没·伴我“熊芯”》院线电影盗录相关线索后,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迅速会同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胶州市公安局成立联合专案组展开调查。通过影院实测、监控调取及人脸识别等方式,专案组于10小时内锁定盗录人员。经远程勘验取证,成功获取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上传播《熊出没·伴我“熊芯”》等大量视听作品证据。经查,自2019年起涉案人员伙同其亲属,采取在社交平台低价招揽人员盗录及从相关渠道购买盗版电影等多种手段获取非法片源,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9家店铺上兜售盗版电影3000余部、获利5万余元。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联合专案组先后赴江苏、广西等省市抓捕涉案人员18人。该案被全国“扫黄”办、国家版权局、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挂牌督办,并被公安部评为2023年度“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支持全面创新10大典型案例”之首。该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网络侵权不法分子嚣张气焰,破除了院线电影盗录传播产业链,规范了电影发行传播秩序。
  02 网络平台售卖《狂飙》盗版图书系列案
  2023年年初,随着电视剧《狂飙》的热播,由青岛出版社出版的同名纸质图书被不法书商大肆侵权复制并迅速在相关网络平台上兜售,严重侵犯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对此,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主动作为,在组织对相关网络平台、线下实体书店、网络直播间开展全面检查的基础上,依据《著作权法》连续立案查处侵犯《狂飙》图书著作权案11起。同时,会同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加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合打击力度,截至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30人,打掉犯罪团伙6个,捣毁侵权盗版图书生产、仓储窝点9处,印刷工厂1家,打掉拼多多平台销售店铺25家,查获非法出版物2万余册,涉案金额达3500余万元,有力维护了著作权龙头企业合法权益,提振了权利人原创热情,营造起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充满活力的营商网络环境。
  03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系列案
  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干扰破坏安全网络信号、传播淫秽色情节目、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违规问题,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积极查找案源、破解非法设备认定等难题,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连续查处5起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案。对其中3起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总计3.9万元、并处罚款总计9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中2起涉案金额已达刑诉标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了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为,规范了网络视听传播秩序。
  04 某公众号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案
  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票务代理、预订、销售业务经营,应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教育咨询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微信公众号上擅自销售某音乐剧演出门票,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属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行为。执法人员在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鉴于当事人属创业之初经验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该案被评为青岛市2023年首批20个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05 侵犯《三体》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根据著名科幻作家刘慈欣“雨果奖”获奖作品《三体》改编的同名电视剧自2023年年初上线以来热度始终居高不下,成为侵权盗版分子瞄准的重要对象。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青岛某微信公众号在网上提供该剧全集在线观看。经查,当事人张某从网上搜索到《三体》电视剧网盘链接后,将其下载至个人主办的微信公众号上并擅自发布,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人作品违法行为,损害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规、且无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的基础上,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某文化艺术公司出版、传播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案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由青岛市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运营的“搜某控”网站发布文章中含有损害国家荣誉相关禁止内容,同时在未取得网络出版和互联网视听经营许可情况下擅自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和互联网视听服务,且内容大多未取得权利人授权。在依法查清事实基础上,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规,且无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依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的基础上,对其网站予以取缔,责令当事人删除全部网络出版物、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从事违法出版活动主要设备、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07 某网站传播视听节目含禁止内容案
  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某公司设立的网站上有渲染淫秽色情内容的影视剧,公众可在其网站上在线点击浏览观看。该公司通过网站传播含禁止内容视听节目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鉴于该公司不存在获利行为,且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配合、第一时间注销其网站,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作出警告、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8 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国家对旅行社设立准入门槛,可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权益。但是,去年以来随着旅游业持续复苏,一些组织或个人为牟取高额利润采取各种违法手段进行恶性竞争,在破坏市场秩序的同时也对游客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某微信公众号发布题为“【五一·湖南】4月28号周五晚--3号湖南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天门山+凤凰古城+网红圣地-芙蓉镇+墨戎苗寨+荆州古城5日游”的招徕信息。经查,当事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注册的微信公众号擅自发布旅游信息招徕游客,并通过其微信号组织实施了“张家界五日游”旅游经营活动,共收取团款8400元。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刘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9 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中小学教科书网络出版服务案
  中小学教科书是教师教学的基本依据,也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来源。规范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秩序、营造健康向上的青少年学习成长环境是文旅执法部门的重要职责。2023年3月,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青岛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其公司网站向公众提供电子版中小学教科书,该行为违反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属初次违规,无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当事人在开展普法教育的基础上,责令其删除全部网络出版物,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10 某商贸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案
  美术作品作为网络侵权盗版的高发地和“重灾区”,呈现侵权方式多样、被侵权主体广泛、权利人维权难度较大等特点。对此,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将网络作为版权保护主阵地,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版权保护中高效快捷的优势,及时快速查处美术作品侵权案件,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著作权人杨某于2022年9月创作设计了喜庆氛围浓厚的生肖兔系列插画,并在江西省版权局作了作品著作权登记。2023年初,某商贸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从小红书上下载并使用其创作的生肖兔系列作品插画,编辑打印制作“兔年福字”作品,并通过公司设立的淘宝店铺销售,侵犯了权利人合法权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对此,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在综合考量案件违法情节、销售金额等因素的基础上,本着惩教结合的原则,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警告及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 青岛文化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