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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陈某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时间:2024-06-12 08:37来源:青岛文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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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根据山东省委宣传部2021年9月10日移交的案源线索,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陈某某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进行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陈某某通过互联网免费获取电视剧《爱情公寓5》的视频,利用视频剪辑软件进行删减切条、改编合集,制作成短视频,上传至某网络视频平台进行传播。在其负责运营该账号期间,共上传对热播剧《爱情公寓5》进行剪切改编合集后的短视频57部,每部约2~3分钟,拥有粉丝8152,单个视频点赞量3.5万,点赞量总计19.3万。其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二、处理结果
  给予当事人陈某某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1元;3.罚款人民币2万元。
  三、案件分析
  案情分析
  《爱情公寓5》电视剧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独家播出且仅爱奇艺VIP会员权限方可全集观看。上述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在创作、策划、制作、宣传等阶段付出了大量的金钱、时间及人力成本,权利人合法拥有的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对涉案作品进行删减切条,配以视频标识序号和简单文字备注,使用户可以观看全集。从该批合集中视频数量和视频时长来看,足以达到取代《爱情公寓5》正片播放的效果;从合集的播放量和点赞量来看,该合集吸引了大量用户观看,严重削弱了权利人对涉案节目的视频流量,损害了权利人因此享有的市场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第一款第(五)项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第一款第(六)项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第一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第一款第(十六)项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当事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权利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电视剧《爱情公寓5》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未支付报酬;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电视剧《爱情公寓5》复制、发行、汇编权的许可,擅自通过删减切条、改编合集电视剧《爱情公寓5》,制作短视频上传至抖音号,以吸引粉丝达至盈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扰乱了版权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
  按照《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鉴于本案当事人陈某某系初次违规,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涉案证据,其侵权短视频数量57部,违法所得共计151元,侵权行为已终止的事实,其违法情节符合《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阶次“没有非法经营额、侵权复制品数量在100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
  执法示范点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短视频版权问题持续受到广泛关注。一些热门影视剧,未经权利人许可,被“搬运工”“剪刀手”稍作处理,成为三五分钟的短视频,再配以一些简要的备注发布到视频平台,吸引粉丝、吸引流量,成为不法分子重要的牟利手段。这类违法“合集短视频”足以达到取代正片播放的效果,吸引了大量用户观看,严重削弱了被侵权节目的视频流量,极大地损害了权利人权益和公共利益。该案是山东省首例以行政手段对网络短视频侵权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案件,通过严肃查办此类案件,可以有力推进网络新领域版权保护工作,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
 
  文章来源:青岛文化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