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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2024年长春市文化市场出版(版权)领域典型案例公布

时间:2024-12-13 09:57来源:长春文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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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宣传打击侵权盗版工作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查办工作的示范引导作用,现选定三起侵权盗版、非法出版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1、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兴书店(李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2024年4月,执法人员在该店内发现5种16本图书及相关资料笔记,经查均为当事人从某大学毕业生手上回收来的,后由书店相关人员整理制作装订成册,并对外销售。经出版社及长春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其中4种图书为侵权盗版图书、1种图书为非法出版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8元;没收侵权出版物9本,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没收非法出版物7本,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侵权图书种类较多,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是“扫黄打非”专项行动从严查处案件。精准打击非法印刷、销售非法出版物行为,对保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具有积极、典型示范意义。
  2、马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2024年6月,接到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移交线索,马某某涉嫌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利用微信销售书籍。经查,马某某承认其从2019年4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在家中利用微信销售书籍且未办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有移送来的35名证人笔录的卷宗及审计报告为证。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911.8元;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设备;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2024年首起行刑反接案件,针对非法出版物制作、销售呈现出的流动性强、隐蔽性强、复发率高等新特点,行政执法部门采取加强市场巡查、联合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形式,精准打击未经许可线上销售非法出版物行为
  3、徐某某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破坏技术措施案
  2024年6月,收到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及检察卷宗显示当事人徐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仍需承担行政责任。经查,2020年底至2023年5月,当事人徐某某就读长春某大学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通过MT管理器、IDEA、GameGuardian等软件修改源代码,制作名为“婉莹”的“光·遇”游戏外挂软件,通过网站、QQ群向“光·遇”游戏玩家售卖,经营数额人民币47455.93元,成本费用共计人民币4060元。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当事人徐某某制作的外挂软件为破坏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六)项,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3395.93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行刑反接计算机软件保护案件,体现了执法部门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和保护网络版权的坚定决心,对营造尊重创新、公平竞争的良好版权环境具有积极影响。
 
 
 
 
编辑:吴蕾   复审:丁石磊   终审:孙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