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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长春市群众艺术馆文艺团队纳新招生简章

时间:2026-03-14 08:17来源:长春市群众艺术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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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艺术奔赴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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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群众艺术馆

2026年度文艺团队纳新启动啦!

诚邀全市热爱艺术的市民朋友加入

为进一步繁荣长春市群众文化事业,提升全民艺术普及水平,打造我市群众文艺精品团队,长春市群众艺术馆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合唱团、舞蹈团、民乐团、流行民谣乐队新成员。本次招募为公益性质,择优录取,欢迎广大艺术爱好者踊跃报名。

招募团队

合唱团

长春市群众艺术馆银灵合唱团

女高音、女低音、男高音、男低音声部成员若干

招生年龄:18-63周岁

排练时间:每周四13:00-15:40

长春市群众艺术馆风笛合唱团

女高音、女低音声部成员若干

招生年龄:18-60周岁

排练时间:每周六9:00-11:40

长春市群众艺术馆(净月分馆)静夏清音合唱团

女高音、女低音、男高音、男低音声部成员若干

招生年龄:18-65周岁

排练时间:每周二9:00-11:40

舞蹈团

长春市群众艺术馆春之韵舞蹈队

招生年龄:18-60周岁

上课时间:周一12:30-15:10、周二9:00-11:40

长春市群众艺术馆锦唐舞韵舞蹈表演班

民族舞、古典舞、现当代舞演员若干

招生年龄:18-58周岁(须能参加艺术馆演出)

上课时间:每周五9:00-11:40

长春市群众艺术馆乐舞风华舞蹈队(企事业)

民族舞、古典舞、现当代舞演员若干

招生年龄:18-60周岁

排练时间:每周六9:00-11:40

长春市群众艺术馆(净月分馆)熙之韵舞蹈队

民族舞、古典舞、现当代舞演员若干

招生年龄:18-58周岁(须能参加艺术馆演出)

排练时间:周四9:00-11:40

民乐团

长春市群众艺术馆风雅颂民乐团

拉弦、弹拨、吹管、打击乐等器乐演奏员若干

招生年龄:18周岁-65周岁

排练时间:周二9:00-11:40

流行民谣乐队

长春市群众艺术馆春和乐队

民谣弹唱吉他手:8人

卡宏箱鼓手\非洲鼓手:4人

键盘手:4人

招生年龄:18-50周岁

排练时间:周三17:30-19:30

报名条件

1. 拥护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热爱群众文化事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与集体荣誉感。

2. 能够保证固定排练时间,积极参与馆内组织的排练、演出、交流及各类公益文化活动。

3. 具备相应艺术基础,有舞台表演、团队合作经验者优先录取。

合唱团

热爱声乐艺术,音色纯净,音准、节奏感良好;能够识简谱或五线谱,有合唱训练、演出经历者优先。

舞蹈团

肢体协调,形象气质良好,具备舞蹈基本功与成品舞表演能力;有民族舞、古典舞、广场舞、现代舞等学习或演出经验者优先。

民乐团

熟练掌握至少一种民族乐器演奏技巧,具备独立演奏能力与视奏能力;有乐团合奏、舞台演出经验者优先。

流行民谣乐队

具备扎实的乐器演奏基础,有乐理、视唱练耳基础,热爱流行民谣音乐;时间观念强,能按时参与日常排练及公益演出。

考核内容

1. 合唱团:自选歌曲清唱1首(2分钟以内)、音准节奏测试、简谱/五线谱视唱。

2. 舞蹈团:自我介绍、成品舞蹈片段展示(1—2分钟)、基本功测试、肢体协调性测试。

3. 民乐团:自选曲目演奏1首(2分钟以内)、视奏测试、节奏与音准测试。

4. 流行民谣乐队:现场演奏一首流行或民谣风格歌曲(可搭配弹唱),乐器自备(键盘乐器可协调提供)。

团队权益

1. 免费使用馆内专业排练厅、乐器、音响等场地设施。

2. 由馆内国家级、省级专业艺术教师免费授课、系统指导。

3. 优先参与省、市级大型文艺展演、公益演出、文化交流、节日晚会等官方活动。

4. 获得官方艺术实践证书、演出纪念证书及专业艺术成长平台。

报名、考核信息

报名时间与考核方式

2026年3月27日(星期五)13:30现场报名、考核

考核地点

合唱团、流行民谣乐队

长春市群众艺术馆313教室

舞蹈团:

春之韵舞蹈队:长春市群众艺术馆403教室

(净月分馆)熙之韵舞蹈队:长春市群众艺术馆217

锦唐舞韵舞蹈表演班、乐舞风华舞蹈队:长春市群众艺术馆404教室

民乐团

长春市群众艺术馆306教室

报名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咨询电话

长春市群众艺术馆市民美育中心:0431—81162888

注意事项

1. 本次纳新为纯公益项目,全程不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材料费等任何费用。

2. 报名材料仅用于本次招募审核,不予退还,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3. 考核通过后将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正式成为团队成员,须遵守馆内各项管理制度,服从排练与演出安排。

4. 如遇特殊情况调整时间,将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通知,请及时关注。

 

 

 

 

 

编辑:吴蕾 复审:丁石磊 终审:孙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