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店向旅行社、导游支付人头费、停车费、高额提成等返佣行为,看似是行业通行的营销模式与潜规则,本质上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贿赂行为,侵害游客权益、扰乱经营秩序,破坏营商环境,侵蚀行业健康发展根基。随着旅游市场繁荣发展,此类隐蔽的灰色利益链更需依法规制、从严治理。
一、从典型案例看旅游购物返佣的法律属性
2026年3月,某旅游购物经营主体为抢占客源、获取交易机会,与地接旅行社私下合作,按带团游客实际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计提“佣金”,作为利益交换,该旅行社将购物店强行纳入旅游行程,由导游带团前往并引导游客消费,双方均未将上述款项依法如实记入公司法定财务账簿,利益输送过程完全脱离财务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认定为商业贿赂,对涉案购物店罚没65万元,成为全国旅游购物返佣领域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第一案”。该案一经公布,便在旅游行业引发强烈震动,打破了“返佣是行业惯例”的错误认知,以法律实践明确了旅游购物返佣的违法属性,为全行业划定了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旅游购物返佣,是指旅游购物经营主体为获取客源与交易机会,按游客人头数、消费金额等,向旅行社、导游支付回扣、提成、人头费、停车费、奖励费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与导游则利用行程安排权、对游客的引导力,将旅游团队定向引导至特定购物店消费,形成隐蔽的利益输送闭环。长期以来,此模式被不少从业者视为“潜规则”“营销手段”,但其本质绝非正常市场行为,而是兼具不正当竞争与旅游违法双重属性的违法行为,对旅游市场生态与游客合法权益造成系统性危害。
从法律定性来看,旅游购物返佣属于复合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市场竞争法律规范与旅游行业监管法律规范,具备清晰的违法构成要件。
(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购物返佣构成商业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相关款项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在旅游消费场景中,旅行社、导游受游客委托提供服务,对行程路线、购物场所选择具有决定性影响力,属于利用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个人。购物店以账外、暗中方式支付返佣,未明示、未入账,本质是通过利益输送收买行程引导权,获取不正当客源优势,排挤诚信守法的竞争对手,严重扭曲市场竞争机制,完全符合商业贿赂的法定构成要件。前述案件中,执法机关正是依据该条款作出定性与处罚,明确传递出旅游购物返佣≠合法营销费用,是典型商业贿赂的执法导向,从根本上纠正了行业长期存在的认知偏差。
(二)依据《旅游法》返佣行为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五十一条规定: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亦明确禁止导游私自收受回扣、索要小费,严禁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消费。
从行业监管视角,旅行社收受返佣、指定购物场所,导游获取人头费、高额提成,均属于获取不正当利益、违规执业的违法行为,直接侵害游客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依据上述法律,对涉事旅行社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对违规导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吊销导游证等处罚,实现对旅游经营主体与从业人员的全链条约束。
综上,旅游购物返佣是同一行为触犯不同法律规范、侵害多重法益的复合违法行为:既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违反旅游行业监管规则;既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又直接侵害旅游者切身利益。两种法律定性并行不悖、相互支撑,为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全链条依法规制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
二、旅游购物返佣的系统性危害
从现实危害来看,购物返佣的违法属性直接转化为多重治理困境:
一是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返佣成本转嫁至商品价格,导致质价不符、价格虚高;导游为获取提成往往诱导、强迫消费,擅自变更行程、压缩游览时间,游客旅游体验与财产权益双重受损。二是破坏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购物店靠贿赂抢客源,旅行社靠返佣补低价团亏损,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背离优质优价的市场规律。三是侵蚀行业诚信根基。返佣多以账外流转、私人结算,滋生偷税漏税、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次生违法,败坏行业风气,降低社会公信力。四是跨主体跨环节导致监管难。返佣涉及购物店、旅行社、导游、地接社等多方主体,资金隐蔽、证据难固定,以往存在监管边界模糊、部门各自为战等问题,致使顽疾久治不愈。
购物返佣绝非行业惯例,而是突破法律底线、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唯有立足其商业贿赂与旅游违法的双重法律属性,以法治思维与综合监管手段精准规制,才能彻底斩断灰色利益链,推动旅游市场回归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的健康发展轨道。
三、以综合监管破解购物返佣治理问题
旅游购物返佣之所以长期难治,根源在于行为链条长、参与主体多、监管边界交叉,单靠某一个部门难以形成有效约束。只有加强部门协同、实现监管贯通,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灰色利益链条,让监管真正覆盖全程、直击要害。
(一)厘清监管定位,让执法权责与治理目标相匹配
市场竞争秩序与旅游服务秩序分属不同治理维度,决定了监管必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心作用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针对旅游购物中出现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价格虚高、假冒伪劣、不公平条款等问题,依法对购物经营主体开展监督与查处,重点纠治以返佣排挤对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客源等行为,守住市场竞争底线。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核心作用是规范旅游经营与导游执业行为。围绕不合理低价游、强制购物、擅自改变行程、收受回扣等扰乱旅游服务秩序的现象,强化对旅行社、导游的执业约束,把好行程安排、服务供给、游客权益保护关口,守护旅游服务质量底线。
公安、税务、交通、网信等相关部门则围绕自身职能,分别对强迫交易、资金偷税漏税、旅游运输秩序、网络虚假营销等环节开展治理,形成源头有人管、过程有人盯、后果有人追的完整治理格局。
(二)深化部门协同,让监管形成合力
治理购物返佣,不是各部门“分段看守”,而是同向发力、同案共治、同题共答。
一方面,健全线索互通与案件联动机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巡查、投诉处理中发现涉嫌商业贿赂的线索,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深入核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购物店返佣案件时,同步将旅行社、导游违规执业信息推送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跟进处理,实现一个行为、双向核查、全链处罚。
另一方面,聚焦重点时段与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治理。在旅游旺季、重要节假日、热点景区等关键节点,围绕低价团、强制购物、高额返佣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与专项治理,以典型案例强化警示,以高频监管压缩灰色空间。
更为重要的是,统一法律适用与认定标准,清晰界定合法佣金、合理折扣与商业贿赂的边界,规范入账管理、证据固定与裁量尺度,避免因标准不一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执法,提升治理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三)把握一事不再罚边界,让协同处罚合法合规
购物返佣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购物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旅游法》处罚旅行社与导游,涉及一事两罚是否合法的问题。从行政处罚法理看,此种协同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是规制法益与执法目的不同。市场监管部门指向商业贿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指向违规执业、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与游客权益。二者针对同一行为的不同违法方面,分别行使法定职权,目的互补、功能衔接。
二是处罚对象与法律依据不同。市场监管部门处罚实施贿赂的购物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罚收受回扣的旅行社与导游,处罚对象与法律依据分离,并非对同一主体重复处罚。
三是严格恪守一事不再罚核心要求。《行政处罚法》禁止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实践中坚持同主体不重复罚款、过罚相当,分别对不同违法主体或不同违法情节依法处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确立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原则,明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查处旅行社及导游违规行为。一案双罚、协同处置,正是综合监管的制度化体现,有效破解以往谁都能管、谁都难管的治理困境。
四、结语
65万元的行政处罚不仅是对一起商业贿赂案件的惩戒,更是对整个旅游行业的法治警示:购物返佣的潜规则时代已经终结,综合监管、依法经营的法治时代全面到来。治理购物返佣顽疾,必须坚持法治引领、综合监管、主体归位、协同发力,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旅游法》等为依据,厘清法律定性,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监管机制。
对游客而言,综合监管与严格执法意味着更少陷阱、更多保障、更优体验;对从业者而言,告别灰色收益、转向合规经营,是行稳致远的唯一路径;对行业而言,斩断返佣利益链、净化市场秩序,才能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实现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质优价的良性循环。
编辑:吴蕾 复审:丁石磊 终审:孙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