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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抵制导游乱象强制消费,依法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时间:2026-03-13 15:03来源:榆树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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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优化旅游市场环境,切实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榆树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开展专项普法宣传,引导游客识别并抵制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认清导游乱象强制消费

  导游乱象是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游客权益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

  强制消费:

  误导购买低价游产品、擅自指定购物点、滞留游客于购物场所、安排非公开购物点等。

  服务质量低下:

  讲解敷衍、服务态度恶劣等。

  擅自改变行程:

  随意增减景点、压缩游览时间、增加购物行程或自费项目等。

  虚假宣传:

  夸大景点价值、隐瞒行程关键信息(如购物点数量、停留时间)。

  无证上岗:

  未取得导游证或未佩戴证件执业。

  言语辱骂/嘲讽游客:

  导游不得言语辱骂或嘲讽游客。

  二、警惕“不合理低价游”陷阱

  “不合理低价游”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虚假价格宣传招揽游客、诱导消费、扰乱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产品往往打着“超低价”“免费”的幌子,行程中却暗藏强制购物、安排高回扣自费项目等陷阱,甚至出现导游辱骂、强迫游客购物等恶劣现象。

  三、法律武器:保护您的旅游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您维权的坚实后盾: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上述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罚则)

  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旅行社,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四、遭遇导游乱象强制消费,请这样维权!

  1.保持冷静,理性沟通:

  先尝试与带团导游或其所属旅行社负责人进行沟通,明确指出其违规行为(如强制购物、擅自增加项目等),要求立即停止不当行为。

  要求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对造成的损失(如不合理收费)进行退还/赔偿。

  2.妥善收集关键证据:

  务必保留好旅游合同、行程单、付款凭证(包括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发票或收据。对导游强制购物、言语威胁等行为进行录音或录像。记录购物点名称、停留时间、商品价格等信息。保留好所购物品及包装。记下导游姓名、导游证号(如未佩戴可询问或事后查询)、旅行社全称、车牌号、事发时间地点等信息备用。

  3.及时向当地文旅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广大游客:若沟通无效或在行程中遭遇紧急情况,请立即进行投诉举报。

  便民服务热线:12345

  榆树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电话:0431-83622863

 

 

 

 

编辑:吴蕾 复审:丁石磊 终审:孙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