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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时间:2025-05-16 15:10来源:长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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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旅行社:
  经查,你单位(名单附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质量保证金账户补足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告知你单位(名单附后)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名单附后)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其中对你单位(名单附后)拟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通过其他送达方式未能向你单位(名单附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你单位(名单附后)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431-81162879
  特此公告。
 
 
 
  长春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5月16日
 
 
 
 
 
 
 编辑:吴蕾   复审:丁石磊   终审:孙宏宇